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日,A建设公司与B混凝土公司签订了《商品砼购销协议》,合同约定了商品砼供应要求及价格、方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对于发票开具事宜未做约定。合同期内,2009年9月30日至2010年9月13日,A公司共向B公司支付混凝土款项848万元,但B公司拒绝向A公司开具混凝土发票,A公司遂拒付欠付B公司的货款尾款,B公司以A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为由将A公司告上法庭。二审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对于A公司主张的B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抗辩理由,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向B公司主张索要发票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按照《商品砼购销协议》的约定也不构成A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A公司应当在本案一审中时提起反诉或者在二审后另行起诉。因发票开具事由,A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B公司诉A公司案件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A公司法务人员代为办理,通过参与二审的办理,A公司法务人员对本案件的整个事实与法律关系有了清晰的了解,但对于A公司主张索要发票事宜的主张,二审法院并未支持,遂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本案二审庭审结束后,A公司就发票事宜查找相关证据,最终找到B公司法定代表人向A公司出具的收条壹份,其上记录“发票随后补上”,该收条上还加盖有B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A公司收到B公司起诉索要货款案件二审判决后,立即启动了要求B公司提供发票的案件,为便于本案的立案,A公司最终确定诉讼请求为要求B公司提供足额发票或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税金,由A公司协助B公司完税开票。虽A公司提供的收条在本案认定过程中经历了一些波折,但审理法院最终确认了此收条的法律效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诉求,判决B公司限期提供足额发票,驳回了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B公司按照判决履行了义务。
案件解析
1.关于卖方提供发票的依据与责任。
本案的核心在于《商品砼购销协议》中未约定B公司应当向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该如何向B公司主张收取发票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本案中,尽管A公司与B公司对于发票开具事宜未进行约定,但是B公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符合交易习惯,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B公司对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收条也为诉求的被支持提供了一定证据支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六条同样规定了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接受检查的处罚措施,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确保合同约定明确,条款完备。
本案系A、B公司对于《商品砼购销协议》必备条款约定不全所引起。签订合同时,要根据不同合同的特点,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发票开具及发票类型等主要条款应当具备。在国家税务改革实行营改增以后,发票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都非常重要,合法的发票即可以证明企业的经营事实,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都应当注意在签订合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事宜。
3.巧设诉求,为诉讼目的服务。
买卖合同纠纷中,单独起诉索要发票,往往存在无诉讼标的额难以立案的情形,导致诉求无法主张、实现。本案中,为便于立案,A公司最终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的目的也在于解决这个问题。受理法院以欠付发票的税金为计收诉讼费的依据,最终受理了本案,尽管法院在判决中未持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税金的诉求,但是该诉求的存在却为第一项诉求的主张成功创造了前提与基础条件。
4.穷尽法律,寻找最有利的依据。
本案中,在双方没有约定发票开具的情况下,很难说B公司对于合同的履行存在违约,为此,A公司办案人员翻阅了大量判例与可能涉及法律法规,最终以代理词的形式完整地向审理法院进行了表述。法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诉求。
办案中,对于每一起案件,不仅需要办案人员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还需要办案人员能够根据掌握的情况分析出案件的法律关系与焦点,最后要穷尽所有的法律条文、判例、与理论研究,为每一个案件的诉求成立做好全面保障。随后,要将办案经验所获运用于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的全过程中,这也是对于每一位企业法务人员、办案人员法律风险防控与处置高专业素质要求的体现。
(记 者:鲁选超 责任编辑:张艺珑)